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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姬某。高某申请执行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陕082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姬某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人民币5125元。本院(2017)陕082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高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姬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