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顾军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84号罪犯顾军,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顾军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5)亭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认真履职,及时汇报小组改造情况,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