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润霖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润霖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5220号原告:威海润霖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原告威海润霖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润霖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润霖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