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军诉被告崔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军,崔庆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352号原告:王大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崔庆军,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大军与被告崔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大军于2017年10月24日以其与被告崔庆军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军以其与被告崔庆军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王大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丙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