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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飞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飞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08号罪犯杨飞龙,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台路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杨飞龙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浙台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丽青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二、被告人杨飞龙退赔给被害人周苏珠经济损失人民币24550元、美元70元、欧元200元,退赔被害人吴鑫忠经济损失人民币5959元。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怀中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飞龙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以(2016)湘12刑更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飞龙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飞龙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杨飞龙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获表扬3次,余309分。系累犯。属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病犯认定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飞龙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没有积极缴纳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系累犯、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飞龙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喜华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