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江军、贾政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军,贾政委,黄哲东,李世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江军,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政委,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曾因强卖商品,于2008年3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辩护人薛云,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哲东,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娟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世玉,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江军、贾政委、黄哲东、李世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王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江军、贾政委、黄哲东、李世玉及辩护人薛云、郭娟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郑江军、贾政委、黄哲东、李世玉等人经事先通谋后,以被告人黄哲东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将被告人郑江军从他人处分期付款购买尚未过户的一辆三菱轿车(牌号为浙F×××××)通过第三人联系后质押给“放贷人”张某1用以借款,后获得现金人民币16500元。尔后,被告人郑江军、贾政委、黄哲东以所得借款太少等为由向张某1提出还款、取车等解除质押合同意向,但遭拒;遂伙同李世玉等人在当晚采用欺骗专业开锁匠开锁、私配车门钥匙、用钢锯锯方向盘锁等手段,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常绿景苑小区内的上述质押车辆秘密窃走。经估价,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3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哲东的家属替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所受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1、被告人郑江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上述事实;2、被告人贾政委曾因强卖商品,于2008年3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江军、贾政委、黄哲东、李世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本质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朱某、张某2、蔡某、张某3、孙某1、童某等人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借贷双方出具的借条和收条复印件;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涉案车辆登记情况和说明函;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本院(2016)浙04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江军、贾政委、黄哲东、李世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质押给他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3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江军、贾政委、黄哲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世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江军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本案被盗财物已折价赔偿给被害人,且四被告人当庭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均较好等,可采纳有关辩护意见,分别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世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另,涉案罪物证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4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郑江军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郑江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贾政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哲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世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涉案罪物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2本和行驶证1本,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轶军人民陪审员 马建新人民陪审员 金 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李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