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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占国与田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占国,田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4399号原告:许占国,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田雪峰,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许占国与被告田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占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2、偿还利息(2015年6月9日起到2017年10月9日)30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都是从事粮食收购生意的,由于是同行,一来二去就成了熟人。2015年6月9日,被告找原告说“近期收粮食钱紧,向原告借款5至6万元,用一个月归还,月息2分”。出于同情,原告当即给被告取了55000元现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条据。一个月到期后,原告电话催被告还钱,被告说在等等,暂时没钱。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一拖再拖至今。被告田雪峰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案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围绕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事实:2015年6月9日,被告田雪峰向原告借款55000元,称一个月归还,后因借款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田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占国借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许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被告田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