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9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900号之四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张智源,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铁军,系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叶翌旭,系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肖焕新,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云,系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95元,减半收取111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97.5元,由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新社人民陪审员 胡菊香人民陪审员 周野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