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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与绍兴汇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绍兴汇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662号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遂松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3112-7。诉讼代表人:涂勇妙,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汇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锦坞村青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0293562F。委托代理人:曹建成。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绍兴汇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