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张军,杨艳英,赵宝国,杨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振兴中路237号。法定代表人冀永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杨艳英,女,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赵宝国,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杨洪利,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与张军、杨艳英、赵宝国、杨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1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县支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主动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履行清案款,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路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