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珍吉与被告陈雳、许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珍吉,陈雳,许元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520号原告:黄珍吉,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纲,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雳,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被告:许元利,女,1978年8月14日,汉族,住���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阳辉桥社区。原告黄珍吉与被告陈雳、许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珍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珍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珍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黄珍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