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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燕云廷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燕云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80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被执行人燕云廷,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燕云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燕云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150681元;二、燕云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截止至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为31537元,之后以1506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计算,从二○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燕云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燕云廷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燕云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燕云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8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