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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长乐与张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乐,张俊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4067号原告:赵长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俊荣,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赵长乐与被告张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长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长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对(2007)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俊荣系曹玉良之妻。2007年,原告将曹玉良、王树年作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经黄骅市人民法院做出(2007)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曹玉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5261.8元,王树年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432元由曹玉良、王树年承担。曹玉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中院审理做出(2008)沧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现(2007)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己生效,并己经进入执行程序,但至今未执行完毕,原告近日才得知曹玉良己经下落不明。因以上曹玉良所负给付、赔偿责任均发生在其与张俊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原告将张俊荣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俊荣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赵长乐将曹玉良作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经黄骅市人民法院做出(2007)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第一条的内容,曹玉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长乐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261.8元,王树年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432元由曹玉良、王树年承担。现(2007)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己生效,并己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5月19日,原告以曹玉良下落不明,以上曹玉良所负债务均发生在其与张俊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俊荣对曹玉良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查,原告赵长乐主张被告张俊荣与曹玉良系夫妻关系,提供的证据均系录音证据。应原告赵长乐申请,本院在黄骅市民政局、献县民政局及黄骅市旧城镇小堤柳庄村均未查询到被告张俊荣与曹玉良系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信息,在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当中亦未查询到二人系夫妻关��的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长乐要求被告张俊荣就曹玉良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俊荣与曹玉良系夫妻关系且该项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就该主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原告申请本院亦未查询到张俊荣与曹玉良的婚姻登记信息,故就原告该项主张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俊荣对(2007)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俊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长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长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霞审 判 员  戴 军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