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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鸽与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鸽,吉日木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3378号原告:白鸽,女,1975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吉日木图,男,42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白鸽与被告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鸽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日木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吉日木图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要求被告吉日木图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借款日起按约定2%利率计息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之内还款,约定利息为2分。当时,被告为我出具一枚借据,并签字画押。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拖欠至今。被告吉日木图未作答辩。本案应查明的事实为:1、原告白鸽与被告吉日木图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应否得以支持。围绕本案应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一枚借据。意在证明,2016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的事实存在。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书面答辩、举证质证。认证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一枚借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0日,被告吉日木图向原告白鸽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当时,被告吉日木图为原告白鸽出具一枚借据,并签字画押。之后,原告白鸽多次向被告吉日木图索要借款本息,被告吉日木图未能偿还,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吉日木图向原告白鸽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吉日木图应履行还款的义务。并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原告白鸽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吉日木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日木图偿还原告白鸽借款本金40000元;二、自2016年6月10日起,被告吉日木图向原告白鸽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至还清为止。以上第一、二项款,由被告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吉日木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开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