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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文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文胜,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渠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郑文胜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河滨小区168足道对面的一个巷子里,看见被害人洪某1的贵D×××××钱江牌红色摩托车上的钥匙没有拔下来,被告人郑文胜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卖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岩湾处的一废旧回收店。经贵州天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洪某1被盗的钱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7年7月14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现代城“福满千网吧”内将被告人郑文胜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文胜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内处罚,并处罚金。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郑文胜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到案情况说明、(2016)粤051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010)潮南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尹某1、罗某的证言、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贵州天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铜评(2017)第0471号《涉案财物价格评估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郑文胜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尹某1辨认笔录及照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文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2017年7月1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追回被害人洪某1被盗的贵D×××××钱江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并于次日发还洪某1。被告人郑文胜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此处概括记录犯罪事实,用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部分,详情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文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文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文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文胜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再次因盗窃他人财物犯盗窃罪,其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人民币500元。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文胜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处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玉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