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为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为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256号申请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耀恒,职务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普坪村168号被执行人:李为田,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为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西云0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