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赵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649号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关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成,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