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与朱文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朱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639号原告:XX,男,汉族,住兰州市永登县。被告:朱文龙,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XX与被告朱文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