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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与朱文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朱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639号原告:XX,男,汉族,住兰州市永登县。被告:朱文龙,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XX与被告朱文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