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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义华与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华,向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2827号原告:张义华,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向钢,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张义华诉被告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400元,并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每月1%的民间借贷利息支付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累计借款合计20400元。因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并且更改联系方式至今有一年多没有与原告联系协商具体还款事宜,涉嫌恶意拖欠,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就本案提交了借款补充协议、光大银行对账单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向钢没有到庭,没有答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家庭生活开支需要,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累计借款合计204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补充协议》,确认借款本金累计20400元,并签名捺印。后被告长期拖欠借款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及原告方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各项证据,因被告未到庭举证抗辩,本院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当受到保护。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借款,现被告长期拖延原告借款不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每月1%计算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也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或利息计算方式,本院予以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23日)起以20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义华清偿借款本金20400元及利息(以204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向钢承担。原告张义华已预缴155元,限被告向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原告张义华迳付155元并向本院缴纳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潘新标人民陪审员  曾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焰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