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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启伟与徐劲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伟,徐劲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3116号申请人:张启伟,男,199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徐劲波,男,1996年10月8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张启伟与徐劲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劲波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劲波价值7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志荣名下的苏L×××××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