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先福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福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先福,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当阳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先福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先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先福为发展香菇种植,先后购买了当阳市育溪镇廖家垭村四组汪某2和刘某1的山林。2017年1月,刘先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汪某2和刘某1的山林(小地名“大堰湾”)。经鉴定,砍伐的林种为马尾松和栎木,共砍伐林木立木蓄积46.8立方米。同时查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刘先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无证采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先福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关于刘先福主动投案的到案经过,刘先福对其砍伐山林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采伐现场勘测报告,当阳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关于刘先福所砍伐的山林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证明,刘某1、汪某2的林权证,证人刘某1、陈某、汪某1、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先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先福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4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先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先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祝兆平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