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2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子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6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文汉,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47********。法定代理人:陈某(系申请人陈文汉之子),男,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子龙,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陈文汉与被申请人孙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汉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子龙名下的位于江岸区竹叶山小区13栋1单元5层28号房屋的查封。同时也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6地块中环湖畔臻园3栋4层1室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文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子龙名下的位于江岸区竹叶山小区13栋1单元5层28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6地块中环湖畔臻园3栋4层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