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巴拉吉尼玛与格日朝鲁苏木塔拉嘎查委员会、朝伦巴特尔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拉吉尼玛,格日朝鲁苏木塔拉嘎查委员会,朝伦巴特尔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182号原告:巴拉吉尼玛,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格日朝鲁苏木塔拉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哈达朝鲁,该嘎查嘎查达。被告:朝伦巴特尔,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巴拉吉尼玛诉被告格日朝鲁苏木塔拉嘎查委员会、朝伦巴特尔牧业承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巴拉吉尼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巴拉吉尼玛以不能提供被告朝伦巴特尔的详细地址,待能提供详细地址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拉吉尼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拉吉尼玛负担。审判员 木其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