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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磊与石常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石常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石常宝,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刘磊与石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石常宝偿还原告刘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90000元,合计690000元,于2016年9月29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余款58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石常宝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磊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69611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刘磊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常磊在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送达查封手续,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暂无法提取。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刘磊与石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