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5519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于某某,男,生于1988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8日生一女儿于某某,2016年6月12日生一男孩于某丁。婚后初期尚可,自2011年女儿出生后两人出现矛盾,经常为琐事争吵。2016年有了儿子后,为放便女儿上学我便住在娘家,我和孩子在娘家被告对我们不管不问,向被告要生活费每次给100元、200元,要么就不给。我和被告无法交流,一不顺着他他就摔东西,他发脾气我顶他他就摔东西。2017年8月,我在外面看孩子,被告给我打了几遍电话我没听见,我再打过去他就开始骂我,我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合理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8日生一女儿于某某,2016年6月12日生一男孩于某丁。在双方共同的生活经历中,并未有大的矛盾冲突。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结婚时间有七年之久,双方已有一子一女,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并未有太大的感情冲突。婚姻不宜,应慎重对待,如有家庭矛盾,也应妥善处理,虽然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导致家庭生活不十分和谐,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中出现的问题,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欠当,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