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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冯敏与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教育矫治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839号之一原告:冯敏,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303号渝安龙都5幢1-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6474563F。法定代表人:鲜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善菊,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5036450R。法定代表人:罗林川,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于,男,该局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男,该局民警。原告冯敏与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冯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冯敏承担。审 判 长  张小会代理审判员  刘瑞鹏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