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晓珍与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及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96764M。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中断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1年4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临平镇临平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1********。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13466.63元,王某某承担诉讼费810元及执行费10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王晓珍已领取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