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长友与叶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友,叶海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690号原告:李长友,男,汉族,1975年6月8日生,住郏县。被告:叶海雷(又名叶磊),男,汉族,1982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友诉被告叶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长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长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长友撤回对叶海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李长友负担。审 判 长 王先芬审 判 员 车顺超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雅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