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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长友与叶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友,叶海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690号原告:李长友,男,汉族,1975年6月8日生,住郏县。被告:叶海雷(又名叶磊),男,汉族,1982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友诉被告叶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长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长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长友撤回对叶海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李长友负担。审 判 长  王先芬审 判 员  车顺超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雅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