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尚都家园5-1-1901。法定代表人马钺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庙山村。法定代表人曲学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7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9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员王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