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红艳与库都尔广播电视站债务转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艳,库都尔广播电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孙红艳,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市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库都尔广播电视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清池,职务站长。孙红艳诉库都尔广播电视站债务转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红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牙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0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库都尔广播电视站每年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视分成款给付孙红艳,直至付清纠纷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