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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李晓玲,许杰,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9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李村南里33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庆,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晓玲,女,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许杰,男,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许飞,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与李晓玲、许杰、许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李晓玲、许杰、许飞对北京大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款项417539.5元向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李晓玲、许杰、许飞对北京大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分别以41753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自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算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以417539.5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晓玲、许杰、许飞名下财产,我院已冻结李晓玲名下银行账户,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李晓玲、许杰、许飞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李晓玲、许杰、许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庆益厚服装辅料经营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9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