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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9910号原告: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6幢001室。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楠,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29号1705室。法定代表人:何甘甜。原告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莎独任审判。因需要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编号为YTWC-ZS-2015015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7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5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固定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53508元的租赁保证金,并且原告指定杭州网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赢公司)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水电费等收取标准及支付日期。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物业,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53508元的租赁保证金,并且支付了公共能耗费人民币15288元(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7月15日前缴纳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15288元,但经原告及网赢公司多次催告,被告拒不缴纳,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告寄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已经于2017年6月15日到达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共能耗费人民币15288元(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524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运通网城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用以证明:①被告与原告存在租赁关系事实;②被告有向原告支付其他费用的义务;③原、被告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累计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的事实;2.证明(杭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不动产权证书十二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出租权的事实;3.运通网城交付流程单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租赁房屋的事实;4.收据一份,用以证明:①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的公共能耗费的事实;②被告存在向原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的义务的事实;5.证明(网赢公司出具)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未向网赢公司支付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公共能耗费的事实;6.ems快递面单两份、快递查询记录两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未缴纳公共能耗费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除证据2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证据3系无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外,其他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5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274平方米,物业交付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租赁期为5年,自2015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物业计租日为2015年6月25日,实际交租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固定租金按21元/平方米/月按季支付,季度固定租金为80262元,物业服务费免收期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止,2017年9月1日起按物业协议标准收取;被告应在合同签署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租赁保证金53508元;若被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无需催告且有权不经被告同意立即解除本合同,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已付之保证金及其他费用还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租赁当年的六个月固定租金加物业管理费之和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抵付原告损失的,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二)逾期不支付固定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累计超过三十日……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7月31日,被告与网赢公司签订《运通网城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网赢公司为被告租赁的案涉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交纳,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交纳,loft公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2元交纳;公共能耗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纳,自开发商通知交付房屋的次月1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按12个月预交。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纳公共能耗费15288元。2017年6月5日,网赢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网赢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为运通网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代为管理物业,代为催缴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相关费用等职责。被告租赁的案涉房屋属于运通网城,在网赢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范围内,被告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公共能耗费应在2016年7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网赢公司已多次催缴,但出具该证明之日尚未交纳。同日,杭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杭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寄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通知被告因其未缴纳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15288元,构成违约,自2017年6月14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于解除之日起5日内归还租赁房屋。被告于同年6月17日收到该函。庭审中,原告表示网赢公司系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原告在向被告寄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后已将案涉房屋进行了清退,现已另行出租;违约金160524元的计算标准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六个月固定租金,即季固定租金80262元*2。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被告与网赢公司签订的《运通网城物业服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被告逾期不支付固定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累计超过三十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以及《运通网城物业服务协议》关于“公共能耗费应按12个月预交”的约定,被告至今未支付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寄送的解除通知已于2017年6月17日送达被告,故原告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15288元;三、被告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605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16元,由被告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莎人民陪审员  郑月华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玲?此页无正文?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