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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忠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羲龙,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保钢委11组,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孙忠才,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金山委11组,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山村农民。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忠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忠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子坤审判员  郝继武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