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伟、马福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马福明,玄银亮,喻晓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55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农民。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吴桥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福明,乳名“福明”,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泊头市。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吴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玄银亮,乳名“大亮”,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泊头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3月2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吴桥县公安局解回,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吴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喻晓华,曾用名王平,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捕前住河北省泊头市。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XX,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伟、马福明、玄银亮、喻晓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原审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冀0928刑初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伟、马福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马福明到南皮县王寺镇唐孙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100对电缆300米,造成唐孙村通讯中断3天,影响用户80余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元,间接损失370.2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2、2015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马福明驾车到南皮县王寺镇西郭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100对电缆400米,造成西郭村通讯中断25小时,影响用户70余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间接损失325.5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3、2015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马福明到泊头市富镇南辛店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100对电缆2条600米、24芯光缆1条350米、12芯光缆1条350米,造成南辛店村通讯中断近4天,影响用户74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66.5元,间接损失280.8元。4、2015年12月20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马福明到东光县龙王李乡刘炮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100对电缆1条340米、50对的电缆一根360米,造成小李村、小侯村、刘炮村通讯中断3天,影响用户100余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42.4元,间接损失388.5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5、2015年12月26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马福明到泊头市富镇严铺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1条260米、100对电缆2条420米、12芯光缆1条200米,造成严铺村通讯中断近4天,影响用户92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11.6元,间接损失345.3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6、2016年1月6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马福明到吴桥县安陵镇刘阁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50对电缆1条50米,通信电缆因故遗落在现场未盗走,造成口上王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6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5.5元,间接损失24.3元。7、2016年1月7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到吴桥县桑园镇第四屯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100对电缆3条共750米、50对电缆1条250米,造成第四屯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64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92.5元,间接损失315.9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8、2016年1月16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到吴桥县铁城镇官道姜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100对电缆1条610米、50对电缆1条510米、24芯光缆1条600米、12芯光缆1条600米,造成官道姜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41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32.3元,间接损失177.6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9、2016年1月21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到吴桥县铁城镇五子行孙村南(东宋庄村北)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100对电缆1条510米、12芯光缆1条510米,造成宋庄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44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113.7元,间接损失213.9元。10、2016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马福明到东光县龙王李乡耿圈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的电缆一条150米、100对的电缆六条900米,造成耿圈村通讯中断3天,影响用户390余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771元,间接损失1485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1、2016年2月1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马福明到吴桥县安陵镇大寨子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1条385米、48芯光缆1条390米、24芯光缆1条390米,造成大寨子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29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24.9元,间接损失135.3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2、2016年2月15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喻晓华到吴桥县安陵镇刘阁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1条200米,造成刘阁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18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44元,间接损失87.6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3、2016年2月19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喻晓华到吴桥县安陵镇北范庄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100对电缆1条300米、12芯光缆2条600米,造成北范庄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17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76元,间接损失82.5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4、2016年2月24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喻晓华到吴桥县铁城镇城西梁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1条300米、100对电缆3条900米、24芯光缆1条350米、12芯光缆1条350米,造成沙王村、西胡村、徐庄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78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78.5元,间接损失376.8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5、2016年2月26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喻晓华到吴桥县曹洼乡曹洼一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1条300米、48芯光缆3条共900米、24芯光缆3条900米、12芯光缆1条450米,造成曹洼乡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24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350.5元,间接损失105.6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6、2016年3月1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喻晓华到吴桥县曹洼乡曹洼二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1条150米、48芯光缆2条320米、24芯光缆2条320米,12芯光缆1条160米,造成曹洼乡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24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78.6元,间接损失105.6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7、2016年3月7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喻晓华到吴桥县沟店铺乡大王铺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1条150米、100对电缆1条150米、50对电缆2条共300米、12芯光缆1条150米,造成大王铺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68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66.5元,间接损失321.6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8、2016年3月18日夜间,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喻晓华到吴桥县安陵镇徐家口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2条500米、12芯光缆1条280米,造成徐口村通讯中断近3天,影响用户16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84元,间接损失75.3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19、2016年3月25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张伟伙同玄银亮、喻晓华到东光县大单镇左庄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之中的联通通信电缆200对电缆1条160米、100对电缆1条40米、50对的电缆4条280米,造成辛店村、左庄村通讯中断3天,影响用户280余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50.8元,间接损失1165.5元。被告人XX明知该铜线是张伟等人盗窃所得而从张伟手中收购。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玄银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福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喻晓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犯罪工具断线钳2把、绿色长绳1条、编织袋7个、手套13只予以没收。被告人张伟、马福明分别上诉提出,原判对各自量刑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张伟、马福明亦未提出异议;原审被告人玄银亮、喻晓华、XX认罪服判。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张伟、马福明所提上诉理由,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经查,原判在对被告人张伟、马福明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了其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尤其对被告人张伟具有系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了适当考虑,对被告人马福明具有系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给予了充分考虑,对其二人量刑均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张伟、马福明各自所提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马福明和原审被告人玄银亮、喻晓华结伙故意盗剪正在使用的联通通信电缆,致使通讯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原审被告人XX明知系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书元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