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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柴丽、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柴丽,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26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柴丽。被申请人: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9-A21号2-3门。法定代表人:鲁克峰。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柴丽、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柴丽、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301.7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柴丽、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301.7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561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