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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郑州财源物流有限公司、段德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财源物流有限公司,段德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3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财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与柴郭转盘交叉口向南500米联合物流园***号。法定代表人:刘秀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德旭,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再审申请人郑州财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德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财源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段德旭没有叙述受伤的详细经过,比如说其驾驶的是大型货车还是小型货车,所装物品的体积、重量、危险系数有多大。其受伤是在装车前、装车后还是装车中,装车时是否站在安全线以外等内容。生效判决未予审理却判令财源物流公司承担60%的责任错误。段德旭在二审中叙述的经过与一审叙述相差很远,尤其是在证词的描述方面。但二审法院未审理其原因,还把财源物流公司与段德旭的关系搞错。段德旭只出示了门诊病历及郑州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没有描述伤残程度,通过治疗功能的恢复程度,不是全面的鉴定意见书。段德旭在庭审时拒绝当庭展示手指的伤残程度及失去的功能,财源物流公司认为其中有假。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段德旭提供的证据不全面。财源物流公司对段德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有异议,要求重做司法鉴定。另外要求追究二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责任。综上,财源物流公司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段德旭驾驶货车至财源物流公司送货,在装运货物的过程中手指受伤,财源物流公司派人将段德旭送往医院并垫付3000元医疗费的事实与段德旭的陈述、伤情诊断以及证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生效判决认定“段德旭系在装运货物过程中致伤”并无不当。因财源物流公司作为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在其货场装运货物时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设备和人员,确保装卸、搬运安全,其对段德旭装运货物中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段德旭作为成年人,在装运货物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生效判决依据现有的证据酌定财源物流公司对段德旭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财源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卷宗显示,一审中,段德旭提交郑陇海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0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9,财源物流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终升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3到证据9无异议”,故生效判决采信涉案鉴定意见并无不当。财源物流公司申请再审中请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准许。财源物流公司要求追究二审法官的责任,该请求依法不属于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财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王锡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