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户云逸与李洪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云逸,李洪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008号原告:户云逸,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李洪卫,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原告户云逸与被告李洪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户云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云逸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由原告户云逸负担。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