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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户云逸与李洪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云逸,李洪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008号原告:户云逸,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李洪卫,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原告户云逸与被告李洪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户云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云逸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由原告户云逸负担。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