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怒江州圣佳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怒江州圣佳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法定代表人:赵志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瑾,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怒江州圣佳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中排乡。法定代表人:李太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怒江州圣佳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公司住所地型号为Y44千米钻机一台及附属设备,查封、冻结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猎豹牌K31车二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许可证号:T53120091102035905,项目名称为云南省兰坪县中排乡李子坪铅锌矿勘探的采矿、探矿权交易、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怒江州圣佳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公司住所地型号为Y44千米钻机一台及附属设备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怒江州圣佳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猎豹牌K31车二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许可证号:T53120091102035905,项目名称为云南省兰坪县中排乡李子坪铅锌矿勘探的采矿、探矿权交易、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四海审 判 员 密中华代理审判员 崔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