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837张蔡华与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蔡华,潘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张蔡华,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南通市人,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潘莉莉,女,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张蔡华与被执行人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068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85元。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潘莉莉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长期在外,查无下落。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10月24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