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德连服饰有限公司诉樊其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德连服饰有限公司,樊其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620号申请人:上海德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6号2117室。法定代表人:蔡振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景,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红,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其荣,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德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连公司)与被申请人樊其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德连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470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德连公司已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及张贴通知的形式通知樊其荣要求其与德连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樊其荣拒签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4月9日提出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德连公司无需向樊其荣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二、德连公司无举证证明樊其荣主张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的义务,德连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了樊其荣2016年2月考勤表,仲裁庭以德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安排樊其荣休过2016年度的年休假为由,裁决德连公司支付樊其荣2016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错误。综上,仲裁裁决内容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樊其荣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无误,请求驳回德连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德连公司称其已多次通知樊其荣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公司车间门口张贴通知,但樊其荣不予认可,德连公司对其该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仲裁庭就樊其荣主张2017年4月1日至同年5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裁决,于法有据。二、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举证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劳动者仅有申请年休假的权利,而审批权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持有劳动者就年休假的相应申请、审批材料。本案中,德连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仅提供劳动者樊其荣2016年2月份的考勤表,但未能提供樊其荣2016年2月系因休年假而未满勤的相应申请、审批材料,因此仲裁庭认为德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的相应裁决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德连公司关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德连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470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