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敬元、朱永要等与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敬元,朱永要,唐华,王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219号原告:郭敬元,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恩施州克肥克魔芋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朱永要,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恩施州克肥克魔芋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春,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第三人:王军,男,1984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郭敬元、朱永要与被告唐华、第三人王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瞿红光审 判 员 赵德祥人民陪审员 冉从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