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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敬元、朱永要等与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敬元,朱永要,唐华,王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219号原告:郭敬元,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恩施州克肥克魔芋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朱永要,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恩施州克肥克魔芋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春,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第三人:王军,男,1984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郭敬元、朱永要与被告唐华、第三人王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瞿红光审 判 员  赵德祥人民陪审员  冉从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