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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新沂市富安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求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富安实业有限公司,王求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633号原告:新沂市富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新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耿沭沂,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求廷。原告新沂市富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求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张文娜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