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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田兴国与陈范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国,陈范葵,虞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890号原告:田兴国,男,汉族,住汨罗市。被告:陈范葵,男,汉族,住汨罗市。被告:虞送军,女,汉族,住汨罗市。原告田兴国与被告陈范葵、虞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田兴国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兴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田兴国负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