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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常青与洪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常青,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瓦轴集团职工,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洪光,男,1970年9月14日生,满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常青与被执行人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7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