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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洪云义与重庆市顺祥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云义,重庆市顺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洪云义,男性,汉族,1970年0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顺祥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099340。申请人洪云义申请执行重庆市顺祥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顺祥鞋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案案款本金20250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56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斌审 判 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陈 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美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