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1055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举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