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安装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凤,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孝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负责人刘铁柱,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建电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顺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法院将本案提起再审。六建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六建电气分公司口头答复称,我公司不认识顺通公司,与顺通公司并无任何合同关系,请求再审法院驳回顺通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顺通公司主张其与六建电气分公司构成合同关系,并要求六建公司、六建电气分公司给付货款,但顺通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书证以及证人证言都无法直接证明其与六建电气分公司构成合同关系的事实,其提交的订货明细表中签字的收货人与六建公司提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证明的事实不符,无法证明六建电气分公司是合同相对人并实际接收货物,顺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认为顺通公司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顺通公司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顺通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