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能友申请执行季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能友,季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83号申请人:肖能友,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季加敏,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肖能友申请执行季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92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季加敏未按期履行,肖能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季加敏所欠肖能友赔偿款5000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季加敏未按期履行,肖能友可主张自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后季加敏未能按时履行。肖能友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中,季加敏于2017年10月24日向肖能友支付20000元,肖能友表示下余部分可延期履行并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江审判员 唐 玮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全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