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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 魏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财保27号申请人白某某。被申请人魏某某。申请人白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某某所有的辽XX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辽XX号某某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允许转移、毁损。如需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提交本院。此外在查封期间内不允许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于迎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