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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爱珍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珍,程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赣0430执938号原告刘爱珍,女,1966年4月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程浩全,男,1971年6月24日生,住彭泽县。本院在执行刘爱珍诉程浩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